第一条 为了加强豆制品企业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意识,引导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豆制品行业健康发展,与《中国豆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实施的同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评选获得中国豆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名单,应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示,行业内无异议后,方可通过。获得此荣誉的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 获得中国豆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和有关材料中公开使用此荣誉称号。
第四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对中国豆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已获得中国豆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应在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复评,获得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此荣誉称号。
第六条 已获得中国豆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消该企业的人员称号。
1、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不能保证正常生产;
2、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消费者负面反映强烈;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或国内质监部门通报;
5、企业停产停业。
第七条 不得冒用中国豆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被暂停或撤消荣誉称号的企业、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此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关闭窗口 ] |